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谱写宏泰法治新篇章

以碳代偿:碳交中心司法碳汇补偿机制 的法治创新与实践探索
来源:湖北碳交中心 时间:2025.05.07 打印

在生态文明建设与“双碳”目标的双重背景下,生态环境修复正经历着从传统模式向创新机制的转型。作为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构,碳交中心敏锐把握这一历史机遇,将碳市场机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,开创性地探索出一条“以碳代偿”的生态环境修复新路径。这一创新实践不仅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新思路,也为实现“双碳”目标贡献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。

一、机制创新:构建“以碳代偿”法治化运行体系

为破解生态补偿机制中市场化程度不足、法治化支撑薄弱等难题,碳交中心组建了跨领域专项工作小组(涵盖法律、碳交易、碳资产管理等部门),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及《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 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》等政策文件,构建起“法律依据-适用范围-操作流程”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。

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中,首次提出“碳配额购买+自愿注销”的解决方案。通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操作流程,确保617吨碳配额的购买、注销全过程符合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办法等规定,出具的《自愿注销证书》也成为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。这一实践不仅解决了“生态修复能力不足”的现实困境,更开创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先河。

二、平台赋能:打造司法与碳市场协同新范式

为充分发挥碳市场服务生态环境治理的平台优势,碳交中心与武汉海事法院联合创建“双碳”司法服务长江基地。该基地构建了“损害量化-碳汇认购-注销核证-效果评估”的闭环管理机制,实现了司法实践与碳市场规则的无缝衔接。

在长江非法捕捞生态修复案中,采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(CCER)作为替代履行标的,将生态损害精准量化为100吨二氧化碳当量,并依托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完成全流程追溯,实现“修复责任可量化、执行过程可追溯、生态效益可评估”的管理流程。碳交中心出具的《生态保护补偿证明》,正式确认了这一生态修复行为的完成,为全国生态修复提供了可复制的“以碳代偿”司法实践范本,彰显了平台化运作的独特价值。

三、价值转化: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机制

将“以碳代偿”机制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抓手,引入专业碳资产管理公司,搭建了“司法修复-碳汇开发-市场交易-收益反哺”的良性循环机制,形成了完整的碳汇补偿价值链。

该机制通过将司法案件中的生态修复需求精准对接碳汇开发市场,实现了生态损害责任与碳减排效益的科学转化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,一方面将碳汇补偿案件所需的减排量追溯至碳汇开发市场,确保生态修复需求得到专业化的碳汇产品供给;另一方面,又将开发出的优质减排量纳入碳市场交易体系,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实现价值变现。这一创新模式不仅有效拓宽了生态修复资金来源渠道,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,还显著激活了碳汇市场的流动性,促进了碳资产的价值发现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,该机制成功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,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提供了可持续的解决方案,充分体现了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生态文明理念。

四、经验总结:提出司法碳汇补偿规范化建议

以司法碳汇补偿机制作为法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,在“机制创新-平台赋能-价值转化”三位一体的法治保障体系基础上,提出了“立法、司法、市场、公众”四方协同发力的规范化建议。

在法律完善方面,建议加快立法明确碳汇补偿的法律地位、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,建立统一的碳汇替代赔偿评估、计算标准体系,为机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,确保各地司法实践尺度统一;在司法能动方面,建议司法机关继续发挥主观能动性,积极探索和创建“以碳代偿”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,推动机制不断完善和优化;在市场规范方面,亟需加强碳汇交易市场监管,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建立区块链存证平台,确保司法认购全流程公开透明;在公众参与方面,需加强公众对“以碳代偿”机制的宣传和教育,提高公众对碳汇交易和生态环境修复的认识和参与度,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。

从湖北省首例碳汇补偿案例的成功实践,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化经验,碳交中心用创新与担当书写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篇章。“以碳代偿”机制不仅是一种修复手段的创新,更是生态文明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。未来,碳交中心将持续深化“双碳”目标下的法治创新,重点在碳汇补偿的跨区域协同、数字化治理等方面突破。通过构建更加完善的碳汇补偿法治体系,让“绿水青山”的生态价值通过市场化机制得到充分实现,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的“湖北方案”和“碳交智慧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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